托运人因一时贪图便捷而未未办理保价,在托运货物丢失后即无法证明托运物品的内容和价值,索赔发生纠纷。由这样一笔“糊涂帐”引发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于7月22日在兴宁区法院调解结案。 该案丢失货物的失主陈某系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其在起诉时称,自己于今年3月7日在黄某经营的货运服务部将货物托运给客户,后得知客户未收到货物便前往黄某的货运服务部查询,却被告知货物已丢失。由于货运服务部不愿按照陈某主张的货物原价予以赔偿,陈某遂于2008年5月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托运的货物为人血白蛋白(药品)18瓶,价值5000余元,要求法院判令黄某按货物原价予以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主张陈某在托运过程中始终未表明其托运的内容及价值,在托运单上陈某亦没有注明托运物的属性,故业务人员只是按一般货物收取了5元的运费,并未给陈某办理保价运输手续及收取费用,故其货运服务部只能依照托运单背书的约定按运费的5~30倍予以赔偿。 主办法官认为,该案的“糊涂帐”双方均存在过错,黄某仅按运费的5~30倍赔偿与陈某主张的价值差距过于悬殊,而陈某主张的诉求由于其无法充分证明托运物确为人血白蛋白及其价值又难以使黄某信服,故主办法官积极居中调解,建议双方协议解决这笔“糊涂帐”。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陈某与黄某达成协议,由黄某赔偿陈某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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