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办事指南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项目及标准
  1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警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
  2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按收取劳动者财物的人数,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3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4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5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6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7 、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8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9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兴宁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