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07号文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文、兴宁区物价局有关规定的精神, 结合国内物价指数及我城区实际情况,现就利用我馆档案收费规定如下:
1. 服务原则
兴宁区档案馆是城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国家综合性档案馆,对利用馆藏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2. 无偿服务范围
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我馆的档案,各级党政机关为本职工作查考利用档案,本馆无偿提供服务。
3. 有偿服务范围
持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证件利用本馆档案为落实房、地、财产、债权、债务、工龄、学历、婚姻以及解决纠纷、生产技术,进行其他盈利性、商业性活动,进行科学研究、著书立说、编史修志等有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均属收费范围。
4. 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包括:(一)档案复制费;(二)档案证明费;(三)档案保护费。
5. 收费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标准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