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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宁 区 档 案 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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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档案馆档案利用指南
 
开馆时间
    档案馆开馆的时间是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8:30—11:30;下午3:00—5:00。只要是开放的档案,且公民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就可以充分利用档案馆的档案和资料。
 
查档须知
    为适应兴宁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利用者,并有利于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特制订如下查(借)阅制度。
    1、凡利用档案资料均须先出示证明个人身份的合法证件(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居民身份证等),办好登记手续,方予以查阅。
    2、查阅未开放档案中属于非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利用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查阅属于控制范围的档案,须持有县级以上单位介绍信,并出示个人身份证。如所查阅的档案属于中共党内文件,利用者必须凭单位党组织正式介绍信,且必须是中共党员。
    3、港、澳、台胞和侨胞凭台、侨办正式介绍信,与个人合法证件同时使用。外国人查阅档案须有我国县以上有关主管机关的介绍信,并出示本人护照。
    4、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咨询服务,利用者可通过函电形式查询。如需提供复印件,应附寄相关证件。
    5、利用者可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需要阅览或摘录档案内容。如需复制档案、证明性材料,以加盖档案馆档案证明章有效,并按规定收费。
    6、利用者应自觉维护阅览室秩序,保持安静,注意卫生,严禁在室内吸烟和喧哗,严禁抽拆、涂划、污损、私自携出或丢失档案资料。如发生损坏、丢失、泄密,严肃处理。
    7、本馆档案、资料不予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阅时,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馆长同意,办妥登记手续。外借档案资料必须按期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并按规定收费。

兴宁区人民政府主办 兴宁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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