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承担兴宁区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兴宁区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兴宁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城区安全生产方面重要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城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本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城区一般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兴宁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城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兴宁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综合管理兴宁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兴宁区政府的委托起草城区地方性行政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城区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程,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和有关行业制度的安全生产标准。
依法行使兴宁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城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城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依法行使兴宁区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卫生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负责发布兴宁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城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一般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镇、街道办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指导、协调兴宁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指导兴宁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市安监局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兴宁区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备、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承办兴宁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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